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 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 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

②. 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