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起诉状_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原告: 海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 号。

法定代表人:张 总经理。

被告: 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号。

法定代表人:李 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间订立的船舶租用合同;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船舶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船舶租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公司所有的“ ”号轮船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 年,每年租金为 万元;在租船期间被告负责该船的安全检验和一切费用(包括航养费、港务费、保险费告示);被告在租用期间在不影响船体结构的情况下,可做适当改动,但还船时应恢复原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 ”号船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在租用期间将船体结构改的面目全非,致使该船不能营运。经船检部门检验,原告船舶损失共计人民币 万元。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海事法院

具状人: 海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