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_天津市_2013版

JF-2013-066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 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 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 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5. 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5.1. 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5.2. 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吨)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Mt%

Aad%

Var%

St%

Qgr,dafkcal/kg

5.3. 供需交易数量根据 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5.4. 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6. 煤质奖罚

6.1. 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6.2. 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 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 元/吨。

6.3. 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合同价格0.1%)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合同价格0.1%) 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 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 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7. 合同价格:

7.1. 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现汇价格),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各地区直达到站价格)。

7.2. 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7.3. 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8. 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8.1. 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

8.2. 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8.3. 乙方收货人:

8.4. 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9. 数量、质量的确认

9.1. 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 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9.2. 质量验收:

9.2.1. 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9.2.2. 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9.2.3. 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kcal/kg,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9.2.4. 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gr,daf)偏差150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应有合法资质化验室出具的正式化验报告)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该批次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2、煤炭单堆单放,能够明显识别)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10. 结算及付款

10.1. 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10.2. 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10.3. 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 工作日付款。

10.3.1. 《结算证明函》

3.1.1.

11. 违约责任

11.1.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 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 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大火、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12.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12.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

15. 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 其他的约定事项

16.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6.2. 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