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销售合同_示范文本MF—2014—002

福建省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销售合同(示范文本MF—2014—002)

MF—2014—002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

(由供货人编填)

供货人资质证号:

人:

人:

签订日期: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制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制订,供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参照使用。

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销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建设单位:

本项目人防工程经 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批准文号:

本项目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 m 2 ,共 个防护单元。

二、 过滤吸收器型号、规格和数量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型号规格和数量:

三、 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必须采用具有国家防化设备生产资质的企业的产品,且需经检验合格后配有电子身份证及产品合格证。

四、 合同价款

设备单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五、 付款方式:

六、 交货时间:

七、 交货地点:

八、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权利

1. 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计单位意见等合理情况,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

2. 审核乙方具备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情况。

(二)、 甲方义务

1. 提供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文件供乙方查阅,若甲方是本项目施工总承包方,还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乙方查阅。当乙方要求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2. 需要乙方供货时,至少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备料。

3. 在通知乙方进场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车辆直接进出交货地点的堆货场所条件。

4. 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

九、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权利

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本项目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书,以及人防工程有关图纸文件和项目现场施工有关资料。

(二)、 乙方义务

1. 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资质范围内销售过滤吸收器,并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

2. 乙方货到交货地点时负责卸货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企业生产资质证书;交货后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

4. 乙方负责产品质量保修期内产品质量维修并承担费用,过滤吸收器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交货后一年。

5. 乙方应附产品安装具体尺寸要求、说明和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安装技术服务。

十、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或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均属违约,违约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一)、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合法文件供乙方查阅,应按合同总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二)、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并按应支付工程款 %承担违约金。

(三)、 甲方未履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其它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四)、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 乙方因产品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未能通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应按合同总价款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六)、 乙方未履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其它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十一、 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其它约定

十三、 附则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在 后生效。

十四、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需货人:(公章) 供货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