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能否同时兼得?
一、具体案例案情概述
👧🏻刘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经理,合同约定她每个月的工资是7000元,工作期间公司依法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
刘女士在怀孕生产前一个月左右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事宜进行微信沟通,询问:
“生产45天后,我可以在家办公,有事去单位半天也行
,假期往后延
,不知道这样您觉得行不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回复:“行,不耽误工作就行。”
产后社保部门核发生育津贴26,059.37元
期间,王某持续通过微信、邮件安排工作
,公司按月支付5000元劳动报酬
(低于原工资标准但符合灵活办公工作量)
二、争议焦点
公司主张刘女士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构成重复收入,要求返还生育津贴
。
👩🏻⚖️法院需认定:
1.生育津贴的法律性质(《社会保险法》第54条)?
《社会保险法》第54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产假期间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合法性?
3.两项收入是否构成重复收入?
三、司法裁判要旨
1.生育津贴是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是履行劳动合同所得,二者法律基础不同
2.女职工放弃法定产假提前工作属权利处分行为
,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符合《劳动法》
3.5000元报酬与灵活办公工作量匹配
,体现按劳分配
4.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工作安排系双方合意
。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公司诉讼请求,认定:
1.生育津贴补偿的是产假权益
2.劳动报酬对应的是实际工作付出
3.两项收入不存在
法律禁止的重复获利情形
4.刘女士无需
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
五、法官说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田璐法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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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一般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了相应的产假,那么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实际上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而且一般是选择比较高的金额,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就高原则
。 -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
法律性质不同
。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
,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
本案中,刘女士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
,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女士沟通并安排工作
,所以公司在此期间向刘女士支付的工资
系基于刘女士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
,与生育津贴不能简单等同
,亦不属于重复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