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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能否同时兼得?

一、具体案例案情概述


👧🏻刘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经理,合同约定她每个月的工资是7000元,工作期间公司依法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

刘女士在怀孕生产前一个月左右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事宜进行微信沟通,询问:

生产45天后,我可以在家办公,有事去单位半天也行假期往后延,不知道这样您觉得行不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回复:“行,不耽误工作就行。”

产后社保部门核发生育津贴26,059.37元期间,王某持续通过微信、邮件安排工作,公司按月支付5000元劳动报酬(低于原工资标准但符合灵活办公工作量)

二、争议焦点


公司主张刘女士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构成重复收入,要求返还生育津贴

👩🏻‍⚖️法院需认定:

1.生育津贴的法律性质(《社会保险法》第54条)?

《社会保险法》第54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产假期间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合法性?

3.两项收入是否构成重复收入?

三、司法裁判要旨


1.生育津贴是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是履行劳动合同所得,二者法律基础不同

2.女职工放弃法定产假提前工作属权利处分行为,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符合《劳动法》

3.5000元报酬与灵活办公工作量匹配,体现按劳分配

4.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工作安排系双方合意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公司诉讼请求,认定:

1.生育津贴补偿的是产假权益

2.劳动报酬对应的是实际工作付出

3.两项收入不存在法律禁止的重复获利情形

4.刘女士无需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五、法官说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田璐法官指出:

  • 生育津贴一般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了相应的产假,那么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实际上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而且一般是选择比较高的金额,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就高原则

  •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 本案中,刘女士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女士沟通并安排工作,所以公司在此期间向刘女士支付的工资系基于刘女士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不能简单等同,亦不属于重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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