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通过B入职C公司,日常由B安排工作(A任职为项目部主管),被派驻的D公司工地工作(C公司承包的D公司工程项目),日常由B的妻子向A发放工资,工伤保险由C公司缴纳,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B通过电话辞退A。
A向仲裁主张,要求确认A与C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C公司向A补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C公司主张与B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书》(实为挂靠),与B是承包关系,A为B自主招聘,与C公司无事实劳动关系。B也作证说A是他自己招的人,和C公司没有关系。
现在A有证据如下:C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加盖C公司合同章/公章的验收单等;C公司为A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B在公司群内的工作任命等;同时A向仲裁员主张B与C公司间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允许个人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同时A的工作成果由C公司验收,应由C公司承担主体用工责任。
因为是工地项目,没有考勤记录;工资不是通过C公司发的,是B的妻子。现在仲裁没有出判决,但是事后和仲裁员聊了,仲裁员说《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书》的效力问题不在其审查范围内,工作证和工作服、社保缴费记录均不能认定A与C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直接的工资发放记录,而且B承认与A的关系,是他招聘的。
而且他们出示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书》其中有一条就约定了与C公司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书》项目主管、会计、出纳等人员要与C公司签劳动合同。但是在仲裁庭审过程中C公司否认与B存在劳动关系。
话题
请帮我分析在起诉过程中,A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以及支持A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突破点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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