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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HELP栏 | 劳动争议 |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佳佳HELP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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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律言
发表于 2025 年 05 月 19 日修改于 2025 年 05 月 26 日
                                「一、女职工“三期”的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孕期

||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孕期,从医学意义上讲,孕期一般为40周,天数约为280天。

🙋🏻‍♀️对于处在孕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产期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产期为98天

🙋🏻‍♀️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哺乳期

🙋🏻‍♀️法定哺乳期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

🙋🏻‍♀️在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强体力劳动以及禁忌劳动,也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用人单位每天应当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二、关于限制生育承诺的法律效力分析」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女性劳动者签署"在职期间不怀孕"保证书,或在劳动合同中附加"服务期内不得生育/结婚"等限制性条款的现象。

🤔✏️此类条款通常约定:
“若劳动者违反承诺,用人单位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从法律层面分析:

🙅🏻‍♀️此类条款实质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用人单位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三、「女职工“三期”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工资:正常发放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即女职工孕期的工资仍应照常发放)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期依法享受生育津贴。

🙋🏻‍♀️已参加生育保险即缴纳社保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的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均自动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以在后发生的期限为准)

编辑于 2025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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