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一家劳务有限公司,基本工资+计件提成,被派遣至顺丰工作。
期间劳动仲裁要过工资,用人单位将工资分开发放,且在银行流水上并未显示公司名称,导致仲裁和法院均未支持。
之后,用人单位彻底不给安排工作,也没有其他表示,发派员的工作属性特殊,不给安排工作即无法进行,一年后,用人单位提出调岗,与之前的岗位距离甚远,劳动者立即发出拒绝调岗通知。
用人单位连着发出10多份通知函,让劳动者到到岗后的地址工作,且工作时间调至每日早上6:00,明显不合理,交通补贴也无法支撑正常合理的交通出行,虽可安排住宿,离家甚远,不符合实际。
最后,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