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律协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4日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仲裁法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和《南京市2026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关于“深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建立跨市域涉外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打造国际法商服务港”具体要求,近日,在江苏省司法厅指导下,由南京仲裁委员会、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中共南京市建邺区委政法委(建邺区综治中心)、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建邺区律师分会承办,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的新仲裁法实施的前景与展望暨“商事仲裁进律所”系列活动2026年第1期(总第13期)(国际法商港专场)的专题培训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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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丁淑琼,建邺区政协副主席、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主任杨建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刘永强,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人大法制委等相关处室领导,建邺区委政法委副书记金新,建邺区司法局副局长丁友军,仲裁员、企业家和律师等近150名人员参加培训。活动由南京市律协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喆主持。

在主旨发言阶段,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案件承办一部部长董黎明以《规则演进与赛道竞合:新<仲裁法>实施后仲裁机构与律师队伍的协同进化》为题分享。她指出,新《仲裁法》的修订不仅是条文的增删,更是仲裁制度在营商环境建设中角色定位的升级。新法拓宽了财产权益纠纷的口径,为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等新兴领域打开了蓝海;同时引入了默示仲裁协议、调查取证协助、防范虚假仲裁、临时仲裁等新规则。董部长强调,面对新赛道,仲裁机构与律师队伍的关系正从“各司其职的配合”迈向“深度融合的生态共建”。

南京市人大代表、南京市律协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军,以《从“管理”到“治理”:新<仲裁法>中司法监督角色的转型与定位》为题,深刻剖析了司法监督与支持在仲裁中的角色演变。他结合新法,重点解读了保全制度的三大突破:全面拓展行为保全、优化仲裁前保全程序、强化司法保全效率。此外,他还详细阐述了新法关于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收集证据的规定,指出这极大弥补了仲裁庭取证强制力不足的短板。

在专题分享阶段,南京市律协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雷,以《仲裁员视角下新<仲裁法>及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新动向》为题,详细解读了新法第27条第三款“默示推定规则”,特别提醒仲裁庭必须履行“提示并记录”的法定程序。同时,他结合最高院判例与实务经验,对招商引资协议、PPP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仲裁性,以及仲裁协议效力能否向次承租人、实际施工人、股东代表诉讼扩张等前沿争议问题进行了精彩剖析,为企业和律师在复杂交易中选择仲裁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引。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部千名涉外人才权颖智律师,以《新<仲裁法>背景下涉外仲裁规则的完善与实践影响》为题,将视角投向广阔的涉外领域。她敏锐地指出,涉外仲裁地选择的本质是“对制度信任的博弈”。新《仲裁法》通过明确“仲裁地”概念、有限开放“临时仲裁”、确立“自裁管辖权”以及收敛撤销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极大提升了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可预期性。她特别结合南京重工业出口企业的特点,强调了“临时措施”作为跨境争议“第一止损线”的作用,呼吁出海企业用好新法工具箱,在国际商事谈判中争取更有利的争议解决规则。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勇明律师,以《公司治理视角下新<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的修改与完善》为题,独辟蹊径地从公司治理微观视角切入。他追溯了新《仲裁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底层逻辑,并结合《民法典》与新《公司法》,详细梳理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与独立性原则,还针对公司纠纷中常见的股东出资、高管责任、人格混同等问题提出了前瞻性建议。

活动最后,建邺区政协副主席、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主任杨建中作总结发言。杨建中主席指出,建邺区将立足“法护商兴,商促法进,新质法商,港通全球”的法商融合服务价值体系,在现有法律服务机构集聚的优势条件下,全力打造国际法商服务港。

来源 丨 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辑 丨 高静
编校 丨 赵莉、朱琪龙
编审 丨 周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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