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汽车租赁合同
江西省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租赁车辆情况
乙方租赁甲方 辆车用于 。(车辆详情见附件l《汽车租用登记表》、附件2《车辆交接单》、附件3《汽车租赁验车单》)。
第二章 租期及地点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共计 年 月 日 时。
租车地点: 。
还车地点: 。
第三章 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 甲方以 元/(小时、天、月、季、年)的标准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租金共计 元(人民币)。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预付租金 元,剩余租金在 年 月 日之前付清,同时,按车辆价格 万元的 %交付租赁保证金 元。
(二) 至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保证金 元;余款 元在还车后未查到租赁期内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日内,金额退还乙方。
如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3天内,将不足部分补付甲方。如拒绝接受处罚,乙方或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甲方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 支付方式: 。
(四) 其它约定: 。
第四章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一)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二) 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三) 向乙方告知租赁车辆的基本性能情况,提供租赁的车辆不得有安全隐患。
(四) 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和其他约定费用。
(五) 向乙方告知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
(六) 为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保险及理赔服务。
(七) 承担租赁车辆的定期检测、保养及非乙方责任的故障维修服务。
(八) 提供合同约定区域内的救援服务。
(九) 对乙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提供同档次替换车,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十) 对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一) 提供真实的身份及合同约定的信用证明资料。
(二) 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三) 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车辆使用权,有权获知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的信息。
(四)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五) 合法、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转让、转租、抵押、质押、典当等;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得酒后驾车,不得使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车辆当教练车、军事、竞赛和作测试用;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六) 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甲方在 小时内未能排除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同档次车辆。
(七) 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拆卸或增设他物。如因不正确使用造成的车辆维修、救援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八)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等事件时,应立即向公安、保险等部门报案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九) 租赁期满,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应在到期日前3日
以书面或其它形式通知出租方。
第六章 担保条款
(一) 租赁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对本合同的依法、全面履行。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二) 如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 其他约定: 。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
乙方提前归还出租车辆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 提供虚假信息,并造成甲方损失的。
2、 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将租赁车辆进行转让、转租、赠与、抵押、质押、典当、营运等。
4、 擅自改装、更换、拆卸或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
5、 拖欠租金超过 天。
(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 甲方提供的车辆未获得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2、 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3、 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车辆故障维修、救援或经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未能提供相同档次替换车辆的。
第八章 违约责任
一、 出租方违约责任
(一)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的,应支付延时费,同时,每逾期一天应按租金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 违反约定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的,应退还剩余的租金,并按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三) 违反约定不能及时提供故障维修、求援的,或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又不能提供替代车辆的,应退还租赁汽车停驶期间租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四) 因租赁车辆安全隐患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 。
(六) 。
二、 承租方违约责任
(一) 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租金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超时费外,应支付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二) 提前归还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因从事违法活动、不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 。
(六) 。
(七) 。
三、 免责
如遇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不能如期交付出租车辆,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车辆受损的或不能交还出租车辆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特别说明:
1. 该合同形式不包括融资租赁和长期租赁,若租赁形式为上述两种形式,则参照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2. 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以及《汽车租赁验车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承租方 | 身份证号 | ||||||||||
住址/地址 | 电话 | ||||||||||
担保人 | 身份证号 | ||||||||||
住址/地址 | 电话 | ||||||||||
驾驶员 | 驾驶证号 | 电话 | |||||||||
车牌号 | 车型 | 颜色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燃料标号 | ||||||
租赁性质 | 租金标准 | 起租时间 | 终租时间 | 驾驶里程 | |||||||
时租□ 日租□ 月租□ | |||||||||||
租金 | 保证金 | 预付押金 | 异地还车费 | 起程费 | 延时/超时费 | 下次付款日 | |||||
车损/油耗收费 | 合计收费 | 付款方式 | |||||||||
POS机□现金□ | |||||||||||
备注:1.当承租方违约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赔偿款、违约金或其它款项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2.本车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若发生遗失或车损,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外,由乙方赔付不足部分。 | |||||||||||
出租方: 年 月 日 | 承租方: 年 月 日 |
附件二:车辆交接单
车号: | 车型: | 颜色: | |||||
检验项目 | 发车 | 收车 | |||||
证件资料 | 1、车辆行驶证 | ||||||
2、年检证 | |||||||
3、保险证 | |||||||
4、税讫证 | |||||||
5、车辆使用说明 | |||||||
随车附件 | 1、车钥匙(备用钥匙) | ||||||
2、灭火器 | |||||||
3、空调工况 | |||||||
4、车载音响 | |||||||
5、门窗电动遥控 | |||||||
6、点烟器 | |||||||
7、脚垫 | |||||||
8、备胎 | |||||||
9、随车工具 | |||||||
车身外观 | 1、车内外漆面划痕 | ||||||
2、各玻璃划痕、坏裂 | |||||||
3、各灯类划痕、坏裂 | |||||||
4、各轮胎划痕、坏裂 | |||||||
车辆交接状况 | |||||||
发车公里数 | 发车油量记录 | ||||||
收车公里数 | 收车油量记录 | ||||||
发车员/时间 | 接车人/时间 | ||||||
交车人/时间 | 收车员/时间 | ||||||
| | | |
附件三:汽车租赁验车单
所属门店 | 路顺汽车租赁 | 车辆型号 | 小型轿车 | 车牌号码 | ||||||||||||
项目 | 发车时 | 还车时 | 项目 | 发车时 | 还车时 | 项目 | 发车时 | 还车时 | ||||||||
车轮 | 前后 | 存油量 | 安全带 | |||||||||||||
后 | 遮阳板(2块) | |||||||||||||||
风挡玻璃 | 喇叭 | 天窗开关 | ||||||||||||||
雨刷器 | 车灯开关 | 座椅(外观调节) | ||||||||||||||
反光镜 | 雨刷器开关 | 内饰 | ||||||||||||||
门外拉手 | 手刹 | 脚垫 | ||||||||||||||
车窗玻璃 | 刹车 | 随车税标 | ||||||||||||||
天窗 | 空调 | GPS(编号) | ||||||||||||||
车灯 | 音响 | 儿童座椅(编号) | ||||||||||||||
千斤顶 | 点烟器 | 车钥匙 | ||||||||||||||
工具包 | 烟灰缸 | 行驶证 | ||||||||||||||
故障警示牌 | 储物盒 | 封车标 | ||||||||||||||
备胎 | 车窗升降 | 随车手册(含目录中所有随车文件) | ||||||||||||||
灭火器 | 室内灯 | |||||||||||||||
仪表盘 | 转向灯 | |||||||||||||||
方向盘 | 车内后视镜 | |||||||||||||||
图例:√:正常完好齐全 N:缺少 一:划痕 ×:裂痕 ○:凹陷 ●:脱落 ☆其它 | ||||||||||||||||
说明: | 说明: | |||||||||||||||
发车公里数 | 发车时间 | 还车公里数 | 还车时间 | |||||||||||||
对方对上述发车情况确认无疑。 服务代表签字: 日期: 客户代表签字: 日期: | 对方对上述发车情况确认无疑。 服务代表签字: 日期: 客户代表签字: 日期: |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人向汽车租赁经营者支付的费用。租金包括车辆使用费、折旧费、维修保养费、非承租人责任导致的车辆替换费、求援费等;不包括车辆使用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超时/延时费:租赁汽车的使用时间超过/交付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租期/时间但不足一个收费周期,承租人/出租方依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对方支付超时/延时部分的费用。超时费=超时费率×超时时间,超时费率以租期单位的次级单位为收费单位,如租期单位为天的,以小时为超时费单位。
7、超程费:租赁汽车的行驶里程超出合同约定数额,承租人依合同约定标准根据超出部分的里程数,向汽车租赁经营者支付的费用。超程费=超程费率×超出行使里程,超程费率单位为元/公里
8、异地还车费:承租人异地还车,向汽车租赁经营者支付的费用。异地还车费=异地还车费率×异地还车里程,异地还车费率为元/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