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锁定协议
价格锁定协议
甲方(买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卖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购买乙方商品及价格锁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商品信息
1.1. 本合同约定的商品信息如下:
名称:原材料铜
品种:
规格:
质量:
(以下简称“商品”)
1.2. 为了规避原材料的价格波动给乙方造成风险,双方一致同意且确认,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商品的价格进行锁定(“锁价”)。
2. 价款
2.1. 锁定价款
2.1.1. 计价依据: 。
2.1.2. 锁定价格: 元/吨(含税)。
2.1.3. 锁定数量: 吨(溢短装在± %以内)。
以下将该批锁定价格的商品称为“锁价商品”。
2.1.4. 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实际总价根据实际交货验收数量结算。
2.2. 上述锁定价格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2.3. 若甲方实际订购总数量超过了预订数量,则超出部分按照 结算。
3. 锁定程序
3.1. 锁定日: 年 月 日
3.2. 锁定流程
3.2.1. 锁定日当日13:00前,甲方应将约定的保证金金额先行转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再由乙方代为履行商品价格锁定程序。
3.2.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保证金,乙方有权不履行锁定程序,由此导致的原材料价格上涨部分损失由甲方承担。
3.2.3.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后,乙方应当根据双方确定的锁定商品价格,在24小时之内完成约定数量、价格的锁定。
3.2.4. 如乙方已经先完成价格锁定程序,则甲方应在次日内补交保证金。
4. 保证金
4.1.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 如遇商品价格下跌,导致未使用(未提货)的商品下跌货值(“未提货商品按价格计算的总价-未提货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的总价”)达到剩余保证金的 %(下称“保证金底线”)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在 小时内补充保证金,使甲方剩余保证金金额达到保证金底线。
4.3. 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后续商品货款的一部分,提取商品按相应比例抵扣货款;但如剩余保证金已经低于保证金底线,则不能再抵扣货款,甲方应支付货款提货。
4.4. 如双方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该批锁价商品的提货与结算付款且还有剩余保证金,则乙方应将剩余保证金立即归还给甲方。
4.5. 乙方指定保证金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承诺使用期
5.1. 承诺使用期: 年 月(含该月)至 年 月(含该月)内,甲方此批锁价商品应使用完毕。
5.2. 若上述期限内锁价商品未用完,则未用完部分货款应在承诺使用期到后3天内全部结清,若甲方未及时结清,乙方有权对未使用完部分的铜进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 违约责任
6.1. 甲方逾期支付保证金,但乙方已完成价格锁定程序的,则甲方应在次日补交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支付保证金义务。
6.2. 乙方逾期履行价格锁定程序,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6.3. 甲方违约解除本协议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并应按协议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6.4. 乙方违约解除本协议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保证金,并应按协议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5.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协议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7. 合同联系方式
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7.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7.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7.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7.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8.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 附则
9.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9.3. 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协议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