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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框架协议_上海市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_上海市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编号:

协议各方:
甲方(集中采购机构):
住所:上海市  路  号  号楼  楼邮编: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协议供应商):
住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之规定,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就协议采购事项,签署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协议适用当事人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并签订本框架协议。
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购买协议产品,并由采购人与乙方指定的供货商直接签订供货合同,乙方及其指定供货商根据本框架协议和供货合同向采购人履行协议供货义务。
本协议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协议产品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供货合同中为买方。
本协议所称供货商是指乙方指定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协议产品的供应商,在供货合同中为卖方。乙方与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协议供货产品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原产地、单价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商
原产地
单价(最高限价)























































第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协议价格与合同价格
1. 本协议价格为乙方及其供货商提供协议产品的最高限价,在协议的有效期内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与供货商确定合同价格。
2. 供货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且应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或为上海地区最低销售价),如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在供货期间内实施促销方案,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采购人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
3.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为供货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第五条、 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由采购人与供货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时确定。
第六条、 供货的期限与交货地点和方式
供货的期限与交货地点和方式由采购人与供货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时确定。
第七条、 货物的验收
1. 采购人在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2.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采购人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采购人在供货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验收。
第八条、 货物包装要求
1.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九条、 质量标准和保证
1.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制造厂商原装产品,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4.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十二个月(或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
第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2.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
1. 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
2. 供货商将货物按合同规定交付并验收合格,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制作《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随附发票复印件,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由采购人向国库申请集中支付。
3. 货款直接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供货商账户。
4. 供货合同约定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款项,供货商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由采购人直接向供货商支付。
第十二条、 辅助服务
1.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 在协议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3.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采购人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提出索赔。
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 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接受。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赔偿。
(二)、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 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无正当理由而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解除供货合同并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三)、 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采购人迟延付款应当向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支付未支付款项之罚息,罚息以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
(一)、 协议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 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终止本协议,并由采购人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2. 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3. 如果协议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商的指定
乙方应指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协议产品销售服务,向甲方提供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包括指定的供货商名称,授权销售的区域范围、授权期限,并明确乙方与指定供货商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
乙方指定的供货商为:
 。
 。
 。
 。
 。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第十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 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协议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及文本
1. 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上海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等。
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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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

方数:
双方
业务分类:
买卖 > 政府采购
行业领域:
工业制造 > 其他制造;
其他 > 公共事业;
地区:
国内 >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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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合同
发布时间:
未知
发布方:
未知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集中采购、供应商、上海
摘要:
本文件为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集中采购行为。协议各方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甲方)和协议供应商(乙方)。协议内容涵盖了适用当事人、协议供货产品、协议期限、价格与合同价格、货物数量、供货期限与交货地点、货物验收、质量标准与保证、权利瑕疵担保、价款支付、辅助服务、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协议供货商的指定、不可抗力、解决争议的方法、协议的修改、协议生效及文本、协议附件等方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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