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2_GF-91-0702
  GF-91-0702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订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章)                   承租方           (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