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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示范文本)

汕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示范文本)

汕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汕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使用说明
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等相关规定编制。
二、 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事项,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3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三、 本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土地储备机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过程中签订合同的示范性文件,也可作为签约文本。
四、 土地储备机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后确需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试行)》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五、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具体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其中正文(不含说明和签章页)共9页,35条。
七、 本合同示范文本填写说明:
(一)、 本合同第三章约定的标的土地基本情况根据被收购国有用地权属凭证记载信息进行填写。
(二)、 除本合同第四章约定外,有其他须补充或说明的相关权利保障承诺事项的,可在本合同第9条空格部分进行填写。
(三)、 本合同第10.1条约定的土地收购补偿款项金额应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标准据实填写。选择本合同第10.2条约定的其他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的,应经相关有权行政主体批准。
(四)、 对本合同第五章约定的土地收购补偿标准以及第六章约定的土地收购补偿款支付与土地移交,有其他须补充或说明的相关事项的,可在本合同第13条和第18条空格部分对应填写。
(五)、 双方应经协商选择土地收购补偿款支付方式,并按本合同第14条的约定分别选择,并据实填写项下空格部分内容;双方经协商选择第14.2条约定的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的,分期支付的补偿款不计利息;双方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式的,应选择14.3条,并在空格部分填写具体支付方式。
(六)、 本合同第16条约定的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办结时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七)、 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办结权属注销登记后进行交付验收的时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应在办结权属注销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验收。
(八)、 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违约金计取比例可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折算,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0.5%;
(九)、 本合同第35条第4个空格部分主要填写备案职能部门。
八、 本合同示范文本填写要求:
(一)条、 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一)、 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二)、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及空格部分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可采用手写方式,也可直接打印。
(三)、 手写选择中内容,的,以划“”方式选定;采用打印方式的,可直接删除未选中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一、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具体合同,由作为签约主体一方的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编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1页
第二章、 术语定义................................................................................第1页
第三章、 标的土地基本情况....................................................................第3页
第四章、 标的土地的权利保障承诺......................................................第3页
第五章、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第4页
第六章、 土地收购补偿款的支付与土地的移交....................................第5页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6页
第八章、 不可抗力....................................................................................第7页
第九章、 保密义务....................................................................................第7页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8页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8页
第十二章、 附则........................................................................................第9页
合同当事人:
甲方(收购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被收购人):
主体身份/登记证件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三章、 总则
为提高汕头市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及国家、广东省、汕头市的其他相关规定,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十四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出现的先后排序):
本合同:指合同各方主体就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本《汕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对国有土地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收购:指本合同甲方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支付价款的方式有偿受让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律(有关规定):指所有现行有效且适用于本合同标的的国家、广东省、汕头市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划拨:指经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出让:指经依法批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附着物: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 (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权利瑕疵:指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上存在第三方权利。
查封、冻结:指司法部门对本合同乙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依法采取的限制产权转移的强制措施。
违约责任:指本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项目各参与主体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军事事件,社会异常事件等。
补救:指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为挽救、弥补或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的措施。
索赔:指本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其他
在本合同中:
元:指“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天(日):指日历天(日),开始当天(日)不计入,从次天(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日)的截止时间为当天(日)24时。
第十四章、 标的土地基本情况
第2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向乙方收购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标的土地”)位于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位置及四至详见附件1《宗地图》)。
标的土地证载面积为 平方米,经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绘,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用地红线界址,实测面积为 平方米。
乙方原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标的土地,土地用途为 ,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止,该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文件编号为 (详见附件2)。
第3条、 标的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状况见《现状清单》(详见附件3)。
第十五章、 标的土地的权利保障承诺
第4条、 乙方应保证其合法拥有标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并对标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
第5条、 标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存在下列权利瑕疵的,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土地交付期限前完成相关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 租赁:标的土地已出租的,乙方应负责完成与承租人解除出租合同、对标的土地上的承租人动迁腾退的工作。
2.2. 抵押:标的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乙方应负责办妥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2.3. 采取强制措施:标的土地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的,乙方应负责办妥解除强制措施的手续。
2.4. 如存在其他依附于标的土地的债权债务或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其他影响标的土地内附着物处置、移交情形的,乙方应负责清理、完善。
因上述权利瑕疵清理、消除工作产生的责任和费用概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6条、 除甲方同意按标的土地现状接收外,乙方须在标的土地交付期限前负责完成标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拆除搬迁、渣土清运以及场地平整工作。
第7条、 乙方应在标的土地交付期限前办结所涉公用服务事项的费用清缴、报停报拆工作。
第8条、 如甲方接收标的土地后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因遗留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收购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款项或向乙方要求赔偿。
第9条、 其他权利保障承诺事项: 。
第十六章、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第10条、 经双方确认,标的土地的收购补偿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
写:人民币 圆),按以下第 条约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1.1. 就以下款项进行补偿:
1.1.1. 土地补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圆)
1.1.1. 标的土地内附着物的补偿:人民币 元(大写: 圆)
1.1.2.
1.2. 其他标准:
第11条、 上述收购补偿费用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甲方无需再就本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事宜另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补偿费用。
第12条、 收购标的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其相关的各种规费和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和缴纳。
第13条、 其他相关事项: 。
第十七章、 土地收购补偿款的支付与土地的移交
第14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采用以下第 条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标的土地的收购补偿款:
1.1. 一次性支付
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土地收购补偿款。
1.2. 分期支付
1.2.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圆),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补偿款;
1.2.2. 本宗土地经重新出让,在市财政将土地收购价款拨付至甲方账户后 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收购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圆);
1.2.3. 。
1.3. 其他方式: 。
第15条、 甲方将上述收购补偿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16条、 乙方应在收到本合同约定的收购(首期)补偿款之日,将标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权属凭证移交甲方,并于 日内,依法申请办理标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关协助。
乙方逾期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甲方可单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17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办结权属注销登记之日起 日内与甲方办理标的土地的移交手续,甲方有权在移交时进行必要验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应确保标的土地符合本合同第四章权利保障承诺及其他约定的移交条件。
标的土地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整改;逾期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现状接收并自行清理,所需费用从应付未付的补偿款中据实扣除,或要求乙方从已收取补偿款中支付。
第18条、 其他相关事项: 。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19条、 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收购补偿费用。如果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收购补偿费用,自延迟之日起,按日以延迟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乙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20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标的土地及其附着物。乙方未按时交付标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日以甲方已支付的收购补偿费用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未付的收购补偿费用中扣减相应金额。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21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22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第23条、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其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24条、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联系方式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
第二十章、 保密义务
第25条、 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共同形成以及从对方处所获取的文件、资料、信息等,除依法需公开或办理本合同约定事项需合理使用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扩散或转让。
第26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的,不影响双方关于保密义务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27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8条、 争议解决
2.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解决。
28.2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依法解决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依法解决后按相关结果进行最终调整。
2.2. 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29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30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章方可生效。
第31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3.1.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1.1.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3.1.2. 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的
3.2. 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3.3. 合同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32经双方确认,可就本合同涉及事项相互发送通知至以下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32条、 附件目录
附件1宗地图
附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文件
附件3现状清单
第33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4条、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送 备案存档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1 宗地图
附件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3 现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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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

方数:
双方
业务分类:
企业组织经营 > 资产转让
行业领域:
房地产建筑 > 房地产业
地区:
国内 >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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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合同
发布时间:
2020
发布方:
汕头市司法局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土地移交、违约责任
摘要:
本合同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等相关规定编制,主要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事项。合同详细规定了标的土地的基本情况、权利保障承诺、土地收购补偿标准、补偿款的支付与土地的移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义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内容,旨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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