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合同
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定点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 合同编号:
乙方(协议定点供应商): 签订地点:
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政府采购协议定点招投标文件、协议定点承诺书等,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全新的标的
序号 | 品名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市场价 | 协议折扣率 | 实际折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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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 ||||||
二、 技术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 货时间: 。
四、 交地点及方式: 。
五、 产品质量保证: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六、 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 包装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八、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在验收中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甲方应在三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九、 结算方法及期限:
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结算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本合同签订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
2. 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单》填写)。
十、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甲方未按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总值20%的违约金。
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十一、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 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十四、 合同纠纷: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 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备案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