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
北京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
编号:
20 年 月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出售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项目配建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要求,就 项目中涉及的 □公租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建及回购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本协议。
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本项目配建 □公租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
2.2 项目坐落于:
2.3 项目配建住房建设规模(含住宅和租务管理用房):
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审定为准),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进行配租。
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审定为准),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进行配租。
第三条 项目规划方案
平方米( 居)、 平方米( 居)、 平方米( 居)进行建设,户型比例约 : : ,户型设计及部品选型应充分考虑租赁住房居住特点,有利于建设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机动车停车位 个/户。
平方米( 居)、 平方米( 居)、 平方米( 居 卫)进行建设,户型比例约 : : ,户型设计及部品选型应充分考虑租赁住房居住特点,有利于建设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机动车停车位 个/户。
配置一处租务管理服务用房。
元/建筑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配套建设的租务管理用房由甲方按照上述单价同步回购。
元/建筑平方米的价格回购。楼栋对应的地下人防空间配比的车位,按照北京市人防空间规定管理,甲方可优先使用。
5.4.4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实测面积大于配建住房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金额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单价补足;超出3%部分的金额由乙方承担,产权归甲方所有。
6.3 项目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应与配建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
请,经甲方报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10.8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种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关于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交付完成说明
(出售方):
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平方米, 年 月 日前,已向我单位完成以上回购部分的交付工作。
(回购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