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做市协议ETF期权主做市商_深圳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做市协议(ETF期权主做市商)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做市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乙方申请和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起成为甲方上市交易的 期权合约品种(以下简称 期权)的主做市商。
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做市业务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行承担从事做市业务产生的一切成交结果、清算交收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经乙方申请和甲方核定,乙方对 期权的持仓限额如下:
(一)、 权利仓持仓限额( )万张;
(二)、 总持仓限额( )万张;
(三)、 每日买入开仓限额( )万张。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或者乙方的书面申请,对乙方期权的持仓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乙方应当在期权交易期间,使用双边报价(Quote)指令就 期权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以及甲方根据相关规则要求的其他做市服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乙方对其 期权中特定期权合约提供做市服务。
第五条、 乙方对 期权提供做市服务,做市指标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合格要求。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乙方申请,对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做市服务具体要求进行补充、调整和豁免等变更,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变更后的具体要求提供做市服务。
第七条、 乙方使用以下账户从事 期权做市业务,不得将其用于非做市业务:
(一)、 衍生品合约账户:
(二)、 证券账户:
乙方变更上述指定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甲方报备,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豁免乙方对 期权的做市义务:
(一)、 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即最新成交价,下同)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乙方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 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小于0.001元时,乙方可以暂停对该合约提供买入报价。缺乏交易价格的,以前结算价作为豁免判断标准;
(三)、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乙方可以申请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 甲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乙方应当立即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乙方符合甲方规定的报价,按照《指南》相关规定,按月计算乙方的价差率指标、参与率指标、回应报价参与率和成交量占比等做市指标,并根据计算结果将乙方做市业务评价为AA级、A级、B级、C级和不合格。甲方有权向市场公布乙方做市业务评价结果。
第十条、 乙方违反《指引》、《指南》及甲方其他业务规则的,甲方有权调低乙方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指南》有关规定,根据乙方上月评价情况给予乙方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乙方提供做市服务的首月按C级进行减免和激励。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减免和激励标准进行调整,经甲方发出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后生效。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乙方收取交易经手费。甲方返还减免和激励的交易经手费,乙方须在收到返还通知的1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返还减免和激励的交易经手费。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从事做市业务,以及甲方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将乙方对 期权的做市资格由主做市商调整为一般做市商,或终止乙方对 期权的做市资格。甲方应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乙方。
乙方拟自行终止对全部或者部分 期权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做市资格被调整为一般做市商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与甲方重新签订一般做市商做市协议。乙方做市资格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报备做市业务团队主要人员和团队情况,包括业务负责人、主要岗位成员及联系人等。报备信息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
乙方的上述报备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协议,对乙方做市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依据业务规则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发布的各类通知、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以及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报告、证明等文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除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可单方变更和调整的事项外,双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双方因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引起的一切争议及纠纷,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后以1年为周期自动展期。
任何一方不同意展期的,应当在当期有效期届满的15个交易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乙方:
(单位盖章)(公司盖章)
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