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制度方案
公司员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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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
一、 法定节假日
所有员工可享有下列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日: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1天(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给与相应的补偿,但加班人员必须提前申请(具体参照第一张第六款弟2、3条)。
二、 病假
1. 患慢性疾病的员工,应先向所属部门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同时提供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等材料。病假申请经相关领导比准后,员工才能离岗休息。患急症的员工,应在就诊的当天口头通知公司相关领导,就诊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请假申请、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急诊挂号单等材料。
病假审批权限参照员工公出和事假。
2. 员工如弄虚作假、未履行请假程序或请假未被批准即离岗休息、或假期满后未续假或续假但未或获批准而未复岗的,均按旷工论处并给予小记过一次。
3. 凡因吵架、斗殴引起的伤、病,一律不作病假处理。
4. 员工请病假3天以内(含三天)不扣发岗位工资;超过三天的,病假工资按日岗位工资60%计算;超过15天的,病假工资按本地当时月最低工资的80%计算。
三、 请假和旷工
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请假(包括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和其他)3天以上15天以下或旷工1天及以下者,当月所有津贴减半。累计请假15天以上或旷工1天以上者,当月所有津贴全部扣除。具体参照第三章第一款第2条、第3条和第4条执行。
四、 婚假
凡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转正后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持结婚证书原件申请有薪婚假。
1. 婚假3天(女未满23周岁,男未满25周岁),不含法定节假日。
2. 晚婚假15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不含法定节假日。
婚假必须在结婚证书填发半年内使用,逾期无效。休婚假须提前30天申请,应一次性休完,不可累计或用其他方式代替。其中员工申请婚假的资格为必须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
五、 产假及护理假
1. 女员工正常分娩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给假30天,7个月以上早产按第1条标准给假。
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中心申领。请产假须附结婚证、准生证及有关政府相关单位核发之证明文件。
其中女员工产假的申请资格为必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在预产期7个月前填写
《请假单》交部门主管和总经理审批并送总经办备案,女员工在预产期两周前开始休假。产假包括公众假期及法定假在内,且必须一次连续使用。
3. 妻子年满24周岁,分娩后的一个月内,男员工可享有七天有薪护理假,申请该假期须附相关出生证明。
六、 丧假
1. 员工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妻子)去世,给与三天丧假,工资照发。
2. 员工的旁系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与一天丧假,工资照发。
丧假必须于办理丧事时一次使用,不能保留或以其他方式代替。请假后七天内须提交死亡证明至总经办备案。
注:
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及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其他津贴按本章第三款执行。
七、 社会保险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1. 对于宁波籍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宁波市社会保险,员工需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 员工户籍在宁波大市范围以外的,按宁波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申报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缴交,员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