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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板  /  民事诉讼   /  

通知书_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通知书_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通知书
(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破管字第号


(要求取回财产的申请人名称/姓名):
同意取回时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 (取回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的申请收悉。经本管理人审核,债务人占有上述财产时约定, (列明关于取回条件的约定)。因此,你公司/你的申请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
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接洽办理上述财产的取回手续。
不同意取回时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 (取回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的申请收悉。经本管理人审核,债务人占有上述财产已约定, (列明关于取回条件的约定)。现因 (列明相应情形),故你公司/你的申请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不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
如对管理人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债务人占有财产时关于取回条件约定的证据材料
说明:

一、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由管理人向提出取回申请的财产权利人发送。
二、 财产权利人请求取回财产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因此,本文书应当列明双方事先关于取回财产的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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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分类

应用角色:
申请人
阶段:
其他
功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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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
2011
发布方: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类型:
法院
权威性:
国家级
关键词:
重整期间、取回财产、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财产权利人
摘要:
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管理人向提出取回申请的财产权利人发送,用于决定在重整期间是否同意取回财产。通知书分为同意取回和不同意取回两种情况,分别列明了取回条件及相应情形。财产权利人需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方可取回财产,如对管理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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