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通知书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_201年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1) 闽0524民初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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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 诉你 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四十九条 、第 五十条 、第 五十一条 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1份,副本 份),送交本院 湖头 法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 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 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五十九条 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公众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查询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20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