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行为和工作程序,防止签证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公司生产作业项目及各控股公司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工程签证分为三类:设计变更签证、停(窝)工签证、其他类签证等。设计变更签证为技术通知单(可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工程技术联络单等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签证;停(窝)工签证为土地征迁、工程外部协调及物资供应等引起施工人员、机具停(窝)工等的签证;其他类签证为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及委托承包方代做的零星项目)和紧急情况(如抢险)发生工程量或合同范围内未实施工程内容的签证。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项目管理部(组)及承包商实施业务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和检查落实,检查、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涉及工程签证事项合规性。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组)是工程签证的施行主体,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办理、施工管理及费用控制等,对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签证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工程量准确性、签证费用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工程量准确性负责,建立工程签证统一台账工作。
第八条 发展计划部负责工程签证预(结)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与现场工程签证内容进行审查、结算。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责任
(一)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所有支持文件、工程量及费用,对签证工程量现场勘查、复核。审核人员必须按合同、招标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对签证事项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及签证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 施工、调试、物资服务等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或施工组织方案组织实施并办理现场签证;负责据实编制、报送签证文件。
第三章 签证原则及不可签证内容
第十条 工程签证的原则
(一) 及时性原则。对现场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事后补办签证。
(二) 完工确认的原则。当签证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工程量确认。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具有签证权限的有关人员应在现场查看工程量后,在确认单上签字,若有隐蔽工程,三方应在覆盖之前签字认可。
(三) 实事求是的原则。工程量测量、计算应准确,避免现场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发生。
(四) 避免重复的原则。建设单位审批人在签证联络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认签字时,应审查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 对重复内容不得签证,工程结算中对重复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五) 原件结算的原则。工程签证的结算应有齐备的、有效的工程(量)签证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六) 废料回收的原则。凡是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下述情况不可签证:
(一) 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由承包方承担的有关事项。
(二) 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等工作。
(三) 承包方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等损失。
(四) 承包方因工作失误或为施工方便等提出的施工措施改变。
(五) 承包方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或造成第三方等损失。
(六) 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七) 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无法计量,特别是隐蔽工程,未经过建设单位验收就进行下一步施工等情况。
(八) 因承包方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权限及签证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建设工程签证权限,以便于严控工程签证和优质高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严格按照“事前控制、事后确认”原则在实施前办理,严格审批权限,超过权限范围的签字一律无效。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签证以工作联系单方式交承包方,由承包方提出工程联络单、工程技术联络单办理。具体:
(一) 因技术通知单及工程技术联络单引起的工程签证,按照《工程设计管理制度》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二) 因非设计变更原因引起的停(窝)工签证、其他类签证办理工程联络单(样表见附件1),并同时提交签证费用估算。工程联络单审批流程:
1. 每单费用增减在5万元及以内(或不超过合同价的1%)的,由项目总监审核,公司项目经理审批。
2. 每单费用增减在5~20万元(含20万)之间(或不超过合同价的3%)的,除执行第1条审核手续外,还须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3. 每单费用增减在20~50万元(含50万)之间(或不超过合同价的5%)的,除执行第2条审核手续外,还须由项目造价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4. 每单费用增减在50万元以上(或不超过合同价的10%),除执行第3条审核手续外,报总经理审批。
(三) 工程联络单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 承包方提交工程联络单,并同时提交签证费用估算;
2. 监理单位审核(若有监理单位,下同);
3. 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项目经理初步审核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资料完整性及工程量并签字;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4. 建设单位发展计划部审核签证估算;
5. 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审批;
6. 工程联络单返还给承包方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当技术通知单(或工程设计联络单)和工程联络单工作内容现场施工完工后,承包方须及时填报现场《工程签证单》(一式三份),工程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组)最终审核确认。
对项目经理审批的工程联络单,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应按20%比例随机抽查、复核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办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当设计变更等现场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填报现场《工程量签证单》。
(一) 需签证工程内容,经监理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组)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签证单样表见附件2),签证文件须包括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编号、签证事由的简要情况及施工说明、造价书、现场图片及影像、视频资料等内容。
(二) 监理单位需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若有监理单位,下同)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 项目管理部(组)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项目经理现场核实工程量并在工程签证单上按要求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
(四) 工程签证单返还一份给承包方和监理单位。
(五) 单项限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量签证除报监理单位、业主项目管理部(组)最终审核确认外,还须上报建设单位发展计划部同步审核,如属隐蔽工程(包括拆除、返工等项目),在其隐蔽之前监理、项目管理部(组)人员需现场参与验收,必要时应通知发展计划部到现场,并和以上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且须将隐蔽前后的影像照片作为《工程量签证单》附件。
(六) 发展计划部每月(或定期)对承包方上报工程签证单进行同步审核,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价款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五章 工程签证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应按照申请、批准、实施、工程量确认先后次序进行。所有工程签证都要一一对应技术通知单、工程技术联络单(或工程联络单)。工程签证单空白部分应画斜杠线或填写“以下空白”文字。签证单有附件的承发包双方也要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不得改变合同文件中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计价依据。工程量确认签证只允许签认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禁止直接签认工程价款行为。
第十八条 工程联络单、工程签证单应按照单项、单位工程分别进行统一连续编号管理,签字盖章后汇编成册。
第十九条 办理工程签证按照“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原则,严禁办理无任何数据记录及影像资料的签证单,杜绝分解签证及补办签证。
第二十条 工程量应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1名及以上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字确认(注:涉及隐蔽工程签证费用超50万元及以上,项目管理部(组)须2名人员参与验收、审核)。工程签证确认内容(工程量确认单)应做到条理清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无涂改。能够附图的应附图,并标明相关尺寸,尽量避免采用单纯的文字签证。禁止放松尺度、工程量确认填写不清、内容不全、签证意见含糊、计算错误等现象的发生。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等词语或无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监理制的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项目管理部(组)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及负责人签字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量确认时,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可以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签工程量,但工程量计算应符合规则、计算正确,工程量变动部分手续完备合理且无遗漏重复计算,并应注明工程量计算过程,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无法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签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并要签明人工种类、数量和使用时间,机械台班要注明机械类型、规格型号和使用时间及吊装(运输)对象。消耗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由建设单位或承包方提供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工程签证对原设计工程量有变化的要在签证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土石方工程签证,应注明开挖及回填原始标高、施工标高、方法(人工或机械)及运距,应在签证单中注明运输方式和运输机械等。
第二十五条 隐蔽工程签证,工程量确认应在覆盖之前进行,未经建设单位确认,将默认建设单位单方认定的工程量。隐蔽工程有关的资料,如土方验槽记录、设备水压气密试验报告、机泵拆检报告等,应作为工程签证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签证所提供资料应能够满足工程造价计量、计价计算需要。
第二十七条 随设备配带的工艺、电气等附属材料,若需承包方现场安装,应以签证形式体现。
第二十八条 工程联络单应在签证工程实施前由承包方提交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工程联络单2日内完成审核并交给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签证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承包方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单。未按期提交,将默认建设单位单方认定的工程量(不得大于实际工程量)或不予签证确认。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方工程签证单之日起,应在7日内给予签字确认,或回复不签字确认的理由。
第三十条 工程签证结算时应结合实际去除因签证减少的原设计工程量对应费用。工程签证价款确定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应采用当时当地定额价。工程签证估(预)算按照公司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组)应按单位工程建立工程量签证台账(详见附件3),并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月工程签证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解决工程量确认、价款确认等相关问题,并动态控制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工程签证台账报送采用电子化编报。项目管理部(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整理好签证单,并经审核签认后,将附件3及对应的签证单扫描件上传至“工程管理台账”专用邮箱(QQ号为1914056057)或工程项目管理平台。
第六章 罚责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签证过程中,凡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工作失职等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行为论处。
第三十四条 违规行为属决策方面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决策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属操作方面问题的,由具体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单位)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或线索,应反映给纪委,并配合纪委调查处理:
(一) 对涉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人员的,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并应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
(二) 对涉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的,由公司纪委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或对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签证工作相应职责的,结合公司相关考核评价、奖惩制度,作如下处理:
(一) 违规签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 5000元的,应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 违规签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 5000 元,小于或等于 5 万元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或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纪律处分等;
(三) 违规签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 5 万元的,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 对违规行为除纪律处分外,应根据相关奖惩制度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五) 公司在检查或者项目结算时,发现不及时签证、不按权限签字及盖章或弄虚作假的,公司对项目管理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工作相应职责的,按合同约定考核评价、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在招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各项目管理部(组)应将本签证管理办法告知投标人和中标人,并纳入合同附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原《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工程联络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工程签证具体单元名称及部位: | |
承包方: | ||
费用承担单位: | ||
签证提出单位: | ||
计划施工持续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日 | ||
签证原因: | ||
1、签证内容:施工方案及工作内容、工程量、现场情况等(可做附页)。 2、签证费用估(预)算:(费用计算详单,可附页) 费用合计(元): 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方: 盖章 | ||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工程师审核 (签字)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组)审核意见: 现场工程师 (签字) : 项目经理 (签字) : 项目管理部(组)(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审核: 工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工程管理部(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发展计划部审核: 造价核算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发展计划部(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项目分管审批: 签字(根据权限):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总经理审批: 签字(根据权限): 年 月 日 | |
备注:本单原件一式四份,承包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发展计划部各一份。承包方项目经理应先签“意见”后签名,建设单位审批人应先签“审批意见”后签名。
附件2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名称 | | 签证单编号 | |
工程签证具体单元名称 | | 工程签证依据 及编号 | |
施工地点 | | 实际施工持续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日 | |
完成情况(工程量、质量、工期等): 要求:工程量确认表述要条理清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无涂改。能够附图的应附图,并标明相关尺寸,尽量避免采用单纯的文字签证。签证所提供资料应能够满足工程造价单位签证工程量计算需要(可附页)。具体包括: 1.签证依据施工方案、施工说明(含施工时间、人员、事项等)、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申请等资料。 2.工程量增减量、材料增减量变化等。 3.必要时,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物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 4.费用增减量:原费用: 元;变更后费用 元;增(减)额 元。 5.其他说明: 。 附件: □工程量计算及造价表 □隐蔽工程验收单 □工程量核算原始资料及影像资料□认质认价单等 ,共 页。 以上内容请予以审核。 经 办 人 : 项目经理 : 施 工 单 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盖章): □经审核,该签证单 工作内容质量合格,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工程量审核意见详见附表,工期审核意见详见附表,共 处意见。 □经审核,申请内容不满足要求,不予认可。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组)审核意见(盖章): □根据现场实际,经审核,该签证单 工作内容质量合格,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工程量审核意见详见附表,工期审核意见详见附表,共 处意见。同意办理。 □经审核,申请内容不满足要求,不予认可。 □其他意见及说明: 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 项目经理(审批人根据权限):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本单原件一式四份,承包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发展计划部各一份。
附件3 公司×××工程量签证单汇总表(台账)
填报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部) 填报日期: 填报批次:
序号 | 工程量签证单编号 | 上报签证 费用(万元) | 上报时间 | 签证原因概述 | 签证主要工程量 | 签证确认单依据名称及编号 | 报出时间 | 备注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合 计 | ||||||||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