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
江西省XXX人民法院
律师调査令
(1. XX)赣民初(终)XX号
x(写明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本院已受理XXX(原告/上诉人)与XXX(被告/被上诉人)XX纠纷(案由)一案。XXX(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调查XXXX的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指定XX律师事务所/单位XXX律师到你处调取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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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XXX(律师执业证编号:XX)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XXX人民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江西省XX市XX县
江西省XXX人民法院(院印)
年月日
(调查令背面)
注意事项:
4. 请在核对持令律师执业证书、公函并确认无误后,向持证律师提供指定证据材料。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5. 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须加盖骑缝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名。当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如果所需提供的证据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供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
6. 请将所提供的证据密封后,交给持证律师或直接邮寄至本院。
7. 证据复印、邮寄等费用,由持令律师承担。
8. 本调查令应采用打印形式,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手写无效。
协助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调取证据。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或者妨碍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