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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板  /  刑事诉讼   /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公 安 局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通知书


(存根)




公( )准见字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出生日期


申 请 人


执业证编号


律师事务所


会见时间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副本)




公( )准见字 号






申请人 , 律师事务


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三十七条 第 款之规


定,决定同意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 。请持此


决定书与 联系会见事宜。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公 安 局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公( )准见字 号






申请人 , 律师事务


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三十七条 第 款之规


定,决定同意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 。请持此


决定书与 联系会见事宜。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申请人




公 安 局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公( )准见字 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三十七条 第 款之规定,决定同意




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 )会见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于 年


月 日被执行 )。请予以安排。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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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分类

应用角色:
辩护人、侦查人员
阶段:
侦查阶段
功能:
通知
模板介绍图标

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刑事诉讼
发布时间:
2012
发布方:
公安部
作者类型:
部委
权威性:
国家级
关键词:
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律师、公安局、决定书、通知书
摘要:
本文件为公安局出具的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及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意申请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文件包括存根、副本、交申请人联及交看守所或执行监视居住单位联,详细记录了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信息、申请人信息、批准人及批准时间等,旨在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确保法律程序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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