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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医学技术开发;销售水果、蔬菜、冷鲜肉;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表述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定。其中涉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先行取得许可审批的事项,授权董事会在取得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被撤销后作出申请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以公司的名义依法提出申请。)
第七条、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第八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比一览表。

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 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七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发展管理委员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经理、总监、会计、库管等具体职务,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发展管理委员会即股东会”(以下均称为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组成,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会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三、 选举和更换总经理;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经理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成员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 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
七、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相关人员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一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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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书分类

板块:
股东所有者
功能: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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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企业文书
发布时间:
未知
发布方:
未知
作者类型:
个人
权威性:
机构级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会、执行董事、财务
摘要:
本文件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详细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责任、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及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股东会的职权、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权、财务与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的程序等内容。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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