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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

人民法院
通知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    )  字第  号

:

你方与 (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 担任审判长,与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 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院印)

说明: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涉及举证期限的变化,由此,在程序转换通知书中应当一并写明有关举证期限的确定。
二、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