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公告_宣告船舶不附有优先权用_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法院公告
(宣告船舶不附有优先权用)
( ) 海法催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的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对其已(拟)受让的“ ”轮,依法办理了船舶优先权催告手续。催告期间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海法催字第 号民事判决,宣告“ ”轮不再附有船舶优先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向申请人 主张“ ”轮的船舶优先权。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本公告样式供各海事法院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后,用公告方式通告其宣告申请人已(拟)受让的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的除权判决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