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 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火灾、中毒等伤亡事故发生,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 “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 如下:
第二条
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指工人在离地面 2米 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的(在高空有固定操作室的如天车除外)。
2.带电作业。
3.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禁止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第三条
审批手续:
凡属危险作业, 均应由下达任务单位和具体执行班组共同填写 “ 危险作业申请表 ” (表格式见附表)一式二份。危险作业范围中1~3项交安技处,4、5项交保卫处, 并会同有关处室进行现场检查后在表中安全管理部门一栏上填写审查意见, 报主管厂长批准,1-3项交安技处,4、5项交保卫处存档一份备查,方可施工。
第四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 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人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按分工范围通知安技处或保卫处,并补办 “ 危险作业申请表 ” 。
第五条
安技处、保卫处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中层干部安全值班人员和厂安全员值班人员作为值班的重点检查。
第六条
作业单位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并派专人进行现场值班检查, 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安技处、保卫处在审批危险作业时,要认真检查,对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把好关, 防护措施要符合劳动保护法则和操作规程制度要求,现场指挥人和检查人要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