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_拍卖成交确认_2016年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 执 号
申请执行人: ,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
被执行人: ,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 与 (写明案由)一案中,于 年 月 日委托
(写明拍卖机构名称)拍卖被执行人的 (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 年 月 日,买受人 以 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 (写明被拍卖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 所有。(拍卖动产的,写明:) 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 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 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 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确认拍卖成交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