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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

姓 名

险 种
□ 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社会保障
号码

社会保障
卡号


参保地
□自治区本级
□ 市 县(市/区)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转 往 省
(市/区)

地区
(市/州)


转往医疗机构名称


临 床 诊 断


转出医疗机构病情介绍及转院理由:


科室主任: 年 月 日 经治医生: 年 月 日


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1.本表一式两联,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填写。
2.转诊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逾期需重新出具证明。
3.转院治疗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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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书分类

功能:
证明
板块: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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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个人文书
发布时间:
2020
发布方:
百色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广西
摘要:
本文件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需要转至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时所需的证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转往的医疗机构信息、临床诊断、转院理由及转出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文件强调了转诊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以及转院治疗的有效期和续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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