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_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用
民事调解书(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和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使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可不写此句话)。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时使用。
2. 和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可在原、被告身份信息之后增加案外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写明担保人,其身份信息的写法与原、被告身份信息的写法一致。
3. 本样式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可参考一审普通程序法院主持调解文书样式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