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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决定书_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案 由
被告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住址 

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期限 
个月
监视居住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批准人
年  月  日
  本联存卷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院印)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时
被告人签名: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