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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_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_行政诉讼

通知书(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行字第号

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 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