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_人民法院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用_2014年_济南市
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用)(小额诉讼文书样式6)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小额诉讼案件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济中法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文书格式(试行)》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4日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用)
( )民(商)初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注:
1. 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