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书_最高法院_2016年
申请书
申请人(被保全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1. 解除 (写明财产保全措施);
2. 对被保全人 的 (写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名称)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 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与 (写明案由),你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号保全民事裁定, (写明保全内容)。
(写明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人民法院( ) 号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制定,供被保全人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用。
2. 被保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 被保全人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
4. 诉讼中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的,事实和理由中应当写明案件当事人和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