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_海南省
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二)
琼 法复参字〔 〕 号
(第三人) :
(申请人) 不服(被申请人)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你们向本机关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同意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们,请你们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
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