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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第①和②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③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拟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进行保密审查。
1请求号:

④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②递交日:
专利申请
⑤申请人
⑥申请号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
请求人
1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请求
2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⑧发明人

⑨收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10



代理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代理人
(1)
姓名
(2)
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证号
电话
电话
11附件清单
技术方案说明书 份 共
代理委托书 份 共
12全体申请人(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13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二、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在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技术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说明书的格式撰写。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栏和第⑤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⑤和第⑥栏;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⑦、⑧、⑨、⑩和第11栏。
四、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和第13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⑤栏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⑥栏。
4.本表第⑦栏请求人是中国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请求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可用分号隔开。
6.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⑨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收件人。
7.本表第⑩栏,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8.本表第11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
9.本表第12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请求人的由全体申请人或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10.请求人、发明人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