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听证权利声明_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放弃听证权利声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执法机关名称):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贵单位 城管罚告字 第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收悉,本人(单位)对告知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已经明确,并无异议。现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贵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声明人:
年月 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与
《放弃听证权利声明》制作指南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与放弃听证权利声明,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向当事人履行处罚告知后,当事人在知悉相关行为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后主动要求放弃相关权利加快行政执法进程,供当事人参考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或在享有请求听证权利的情况下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时使用的意见性文书。
一、 填制规范
(一)、 “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填写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具体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名称。
(二)、 写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三)、 “ 城管罚告字 第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处准确填写文书文号,应与实际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保持一致。
(四)、 声明人为自然人的,在文末签名并填写声明日期;声明人为单位的,在文末写明单位全称,有公章的加盖公章并填写声明日期,没有公章的由经营者、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填写声明日期。
二、 注意事项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十二条 、 四十二条 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文书仅在当事人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时供当事人参考适用。
(二)、 当事人作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声明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