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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请求书_国防专利申请

延长期限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由国防知识产权局填写
国国
防防
专专
利利

申请号或专利号
递交日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延长国防知识产权局于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中指定的期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延长上述国防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中止程序。


③请求延长的期限
期限截止日期
请求延长的时间(以月计算)









④请求延长期限的理由:



⑤附件清单


⑥当事人或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⑦国防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国防专利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二、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三、本表第③栏中的延长期限分为指定期限和中止期限。
四、指定期限是指国防知识产权局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对同一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一次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请求延长每月300元;第二次请求延长每月2000元。
五、中止期限是指当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时,国防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期限。该中止期限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若在一年内权利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
六、本表第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七、本表第⑥栏,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请求延长复审程序中的指定期限应当使用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防专利审查中心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西区办公楼国防专利审查中心(100082);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塔寺支行,账号:020029150920000133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