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通知书_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通知书
(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的出资人名称/姓名):
(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你公司/你作为(债务人名称)的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 (货币种类)元(大写: ),认缴方式为: ,你公司/你应当于年月日前按期足额缴纳上述出资。
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你公司/你上述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以货币出资的)尚有 (货币种类)元(大写: )未缴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你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列明管理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如对本通知书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1. 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 出资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证据材料;
3. 管理人联系方式: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管理人向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人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