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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执行期限报告_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_执行案件

延长执行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关于申请延长(写明当事人及案由)
一案执行期限的报告


()号

院长: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执行程序,执行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执行期限个月,至年月日。
请审批。
附:
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年月日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难以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案件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用。
2.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