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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板  /  民事诉讼   /  

民事裁定书_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_2016年

民事裁定书_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_2016年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号

复议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如属于诉前、执行前、仲裁中保全裁定,不写),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 (写明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正确或不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裁定正确的,写明:)驳回 的复议请求。
(原裁定不当予以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 ) 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原裁定不当予以变更的,写明:)
一、 (写明新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二、撤销本院( ) 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后,裁定驳回申请或者变更、撤销原裁定用。
2.案号与原裁定的案号相同。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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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分类

应用角色:
被申请人、审判人员
阶段:
诉前保全、执行
功能: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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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
2016
发布方:
未知
作者类型:
法院
权威性:
未知
关键词:
民事裁定书、保全、先予执行、复议、民事诉讼
摘要:
本民事裁定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制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后,裁定驳回申请或者变更、撤销原裁定的情况。裁定书需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审查后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书将驳回复议请求、撤销原裁定或变更原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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