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罚款决定书_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 ) 刑字第 号

被罚款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在审判 (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过程中, (写明被拘留人妨害刑事诉讼的事实和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罚款 元,限在 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58的说明第二、三项。
三、本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罚款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