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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公证

  字第 
兹证明兼并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被兼并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日,在  (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  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  》(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