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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板  /  非诉业务   /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

(  )  字第  号
兹证明兼并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被兼并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  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  》(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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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分类

板块:
公司事务
文件类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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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非诉业务
发布时间:
未知
发布方:
国家工商管理局
作者类型:
部委
权威性:
国家级
关键词: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法定代表人、签约行为、民法通则、企业兼并暂行办法
摘要:
本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市(县)公证处出具的《企业兼并合同》公证证明。证明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合同,且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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