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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_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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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申请人) 不服(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你(们/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请你(们/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书面意见(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在复议过程中,你(们/单位)享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权利。

特此通知。

附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被申请人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