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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_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被罚款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在审判……(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过程中,……(写明被罚款人妨害刑事诉讼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罚款 元,限在 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 后向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