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① 专 利 或 申 请 专 利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递交日 | |||||
发明创造名称 | 申请号条码 |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挂号条码 | ||||||
②陈述事项: | |||||||
( ) 退款请求 | 退款情形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4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退款 (提示:票据号码(收据号)请填写票据右上角号码) | |||||
费用种类 | 金额 | 票据号码(收据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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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72号公告请求退50%实审费 (提示:票据号码(收据号)请填写票据右上角号码) | |||||||
票据号码(收据号) | | ||||||
退款账户 | 开户行: | 示例:交通银行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支行 | |||||
银行账号: | | ||||||
开户名称: | | ||||||
退款审批通知书收件人 | 姓名: | | |||||
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市县: |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
邮政编码: | | ||||||
手机号码: | | ||||||
电子邮箱: | | ||||||
委托声明 | ( )受缴款人委托请求退款 (提示:此处所称“缴款人”为收费票据“交款人”栏目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 | ||||||
( )请求转换费用种类 | |||||||
( )缴纳专利费用后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 | |||||||
(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 |||||||
③陈述的意见:(第②栏中已填写事项请勿在此栏中重复) | |||||||
④ 附件清单 | |||||||
( )银行汇单原件 ( )邮局汇单原件 ( )费用收据原件 ( )加盖银行公章或经公证的银行汇单复印件 ( )加盖邮局公章或经公证的邮局汇单复印件 ( )费用收据复印件 ( )费用电子票据 (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
⑤ 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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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一、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 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 本表第②栏,开户行名称一般应具体到地级市支行,即**银行**市**支行。
五、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七、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八、本表第⑤栏,应当由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本申请(或专利)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申请(或专利)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提出退款请求的,应当声明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九、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建议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经核实确属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十一、当事人针对开具电子票据的费用提出退款请求的,应先对电子票据进行查验,在“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中该电子票据的票面不应有“已开红票”字样。
十二、当事人针对开具电子票据的费用提出退款请求的,同意退款后,原电子票据冲销;原电子票据对应的费用退款后仍有余额的,将开具新的电子票据,“退款审批通知书收件人”一栏中“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用于接收退款后新的电子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