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解除合同通知书
(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因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由 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还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之规定,以及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并报请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本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 于 年 月 日与你(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可凭有关证据材料向 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清算组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