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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_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_2015年

XXXX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XXXX)X行X字第XX号

XXX:

你因与XXX……(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你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三、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