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
①待查 案件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
发明创造名称 |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
②请求人 | 姓名或名称 | 联系电话 | ||||
③办理方式加急普通 | ||||||
④送达方式邮寄自取 | ||||||
⑤ 联系或 邮寄 地址 | 联系人或收件人姓名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附件清单 | 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文档复制 理由 | ||||||
查询复制 内容 | 是否以证明方式出具:是否 | |||||
⑨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⑩取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 |||||
11案件状态 | 初审实审授权复审、无效 | |||||
12收据号码 | | 13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
复印数量 | 页 | |||||
请求日期 | |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所填请求人应当为办理文档查阅复制的实际请求人,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填表人应当选择实际办理方式。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填表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发送文件副本。
六、本表第⑤栏中的内容由填表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第⑤栏信息邮寄复制文件或与联系人沟通相关事宜。
七、本表第⑥栏由填表人填写除本表外递交的所有文件名称。请求人应提供法人签章的证明文件或申请人、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本表第⑦栏由填表人填写文档查阅复制理由。
九、本表第⑧栏由填表人填写请求查阅复制的文件名称。对于文件复制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加盖公章,需要加盖公章的,以存档文件证明方式出具。
十、本表第⑨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文件查询复制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本表第11、12、13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十二、请求书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
邮政编码:100088
十三、以证明方式出具的专利文件复制件,需要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cponline.cnipa.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cnipa.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