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_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你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 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的情形。
2.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